1、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
(1)参保人员可在省直管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所医疗机构(不限中医或西医),默认就医刷卡的前4家医院。(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实现。)
(2)属于专科疾病的,可到定点专科医院门诊就医,不受门诊定点数量限制。
(3)急症就医原则上不受定点范围限制。
2、门诊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要持《社会保障卡》和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到省直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窗口或者其他挂号窗口挂号。
参保人员到省直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窗口进行费用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可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者个人现金自付,需要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3、门诊用药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及省直医保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等规定要求,合理施治,严格控制门诊大处方。医师开具西药处方须符合西医疾病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药处方须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和理法方药,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叠加使用。要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型后缓释型等原则开具使用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及注射针剂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需要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处方量可延长至两周用量,但医师应当注明;中医推拿、各种灸疗、理疗等治疗,一次处方不得超过5次。违反规定产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的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短期外出,一次取药超过两周药量的(限一个月内),须填写《省直医疗保险短期外出带药备案表》,经单位确认后,由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结算取药。带药量超过一个月的(限个月内),填写《省直医疗保险短期外出带药备案表》,经单位确认后,到定点医院(目前限定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两家)就医取药,这两家医院没有的专科疾病用药,由医院开具证明后,可到专科医院取药。以上带药涉及的种类、剂型要符合卫生部门临床用药管理的有关规定。患者带药结算后,医保系统将设置参保人员权限,带药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取相同药品省直医保不给予结算。
4、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规定
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报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1) 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省直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含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负担25%,退休人员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1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
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45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2)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
(3)补充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70%补助。
保健人员待遇:享受特字保健和普通保健待遇人员,在门诊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一般参保人员补助的基础上,特字保健人员给予增加8%的补助,普通保健人员给予增加5%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