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22年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第十批 优化执法方式领域)

时间:2022-11-25    科室:总务科     作者:     点击: 5677 次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示范引导作用,有效震慑环境违法行为,同时鼓励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第十批7起优化执法方式领域典型案例,涉及济南、枣庄、潍坊、济宁、日照、聊城6市,对上述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典型案例1

济南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基本案情

济南市生态环境部门充分运用智慧监管平台、无人机巡飞等非现场执法方式精准发现问题。2022年6月,济南市空气质量智慧监管平台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推送雪野街道办事处某村附近空气污染指数急剧升高的问题,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济南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物料堆场存在未覆盖的问题。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堆场内物料全部露天存放,现场未采取任何覆盖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25万元。

三、案件启示

运用智慧监管平台、无人机巡飞精准发现问题,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执法,及时查处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现非现场执法手段、“技防+人防”的有效结合,提升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依法、精准、科学管理水平。

典型案例2

枣庄市峄城区联合执法查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枣庄市公安局成立枣庄市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办公室,加强协作配合。20228月,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接群众信访举报,反映在峄城区峨山镇某村东发现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食药环侦大队提前介入。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峨山镇人民政府联合调查,发现系不法分子为谋取经济利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峄城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该案的成功查办,充分显示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勤联动执法的巨大合力。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枣庄市公安局成立枣庄市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办公室,使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培训、联动执法等系列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形成了公安环保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查办机制,对潜在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构成了明显的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3

潍坊某纺织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一、基本案情

20228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通过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对自动监测数据排查发现,潍坊某纺织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将生产废水稀释排放,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昌乐分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通过利用自动监控平台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发现并锁定案源,充分体现了精准执法的威力,既提升了执法效能,又有效提高了企业守法自觉,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典型案例4

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案

一、基本案情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充分发挥第三方辅助执法作用,20225月,聘用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团队走航发现山东某科技有限公司附近臭气浓度出现高值点。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执法人员立即会同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厂区异味明显。经进一步排查发现,企业在装卸原料过程中未将生产车间门窗关闭,导致部分恶臭气体外逸。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125万元。

三、案件启示

利用走航车、PIDFID等高科技设备,能够及时查找污染源、精准锁定违法企业,为违法行为的查处提供有力支撑。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办案件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持续对监管薄弱环节不定期开展走航监测,有利于对违法企业形成有效震慑,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典型案例5

梁山某制造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中收集处理案

一、基本案情

202210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梁山某制造有限公司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喷涂环节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在厂区发现有一辆挂车车身鲜亮、车身漆面粘手。经调阅视频监控发现挂车未进入烘干房进行烘干,经进一步调查,确认喷漆工人擅自将刚喷涂完毕的车辆直接放置在厂区露天晾晒。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梁山县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9万元。

三、案件启示

日常执法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落实现场检查计划,切实转变了执法方式,对企业实现无事不扰,更好地统筹执法资源,实现了执法效能的提高。

 

典型案例6

莒县某建材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2927日,日照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使用日照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查看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时,发现莒县某建材厂926日外排废气颗粒物日均值浓度超标0.04倍,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在926日发生颗粒物浓度超标后,立即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对除尘设施维护保养等应急措施,降低了污染物排放。927日,该企业外排废气颗粒物日均值已达标。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次日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日照市生态环境局莒县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不予处罚,并向该企业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案件启示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既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等非现场执法监管技术手段,精准快速锁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提升环境执法监管效能,又充分考虑企业违法的实际情况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依法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由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转变,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

 

典型案例7

聊城市阳谷县跨省联合执法查处散乱污砖厂案

 一、基本案情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建立完善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20228月,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接信访投诉反映,阳谷县寿张镇某村南首有处砖厂生产时噪音较大,且无任何手续。该厂距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城约800米,其用水、用电为台前县供应。阳谷县分局立即会同寿张镇政府、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台前县城关镇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检查,发现该砖厂未生产,无环评审批手续。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砖厂立即停止建设。该砖厂提出自行拆除不再建设,阳谷县分局联合寿张镇政府监督其拆除,并联合濮阳市生态环境局台前分局执法人员和台前县城关镇政府工作人员,切断该砖厂的生产用电供应。20229月,该砖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完毕。

  依据《聊城市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县分局决定对该砖厂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启示

对于两省交界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黄河流域执法联动联席会议共话联动执法、共谋绿色发展。以联动执法完善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发挥两地优势,集中执法资源,提升执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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