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防治八个必须

时间:2020-02-23    科室:     作者:     点击: 1149 次

新冠肺类防治八个必须

 
 

 

一、市民个人居家、工作或外出必须每日自测两次体温,体温超过37.3℃的必须如实报告,有单位的向单位报告,没有单位的要向村居报告,由单位、村居负责登记并引导患者自驾或联系120救护车到发热门诊就诊。

 
 

 

二、学校、托幼机构、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写字楼、建设工地、机关和企事业等单位必须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入口处和单位内部组织专人每日两次测量体温,对体温超过37.3℃的或个人报告发热的,由单位登记并引导患者自驾或联系120救护车到发热门诊就诊。

 
 

 

三、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必须暂停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并下架封存。对所有进店购药人员,全部实施体温检测,发现体温超过37.3℃的,进行登记并引导患者自驾或联系120救护车到发热门诊就诊,并向所在区县指挥部专班报告。

 
 

 

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必须暂停接诊发热患者,严禁销售发热、咳嗽类药物;对现存发热、咳嗽类药物实施封存管理。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要规范预检分诊,对不明原因的发热患者,必须在隔离留观室做好详细登记,并引导患者自驾或联系120救护车到发热门诊就诊。

 
 

 

六、所有医疗机构必须安排高年资、经验丰富的医生在预检分诊点承担发热患者的筛查工作。

 
 

 

七、所有医疗机构必须落实就诊人员持身份证或医保卡实名就医制度严禁代购发热、咳嗽类药品,各医疗机构对代购者除拒绝开具药品处方外,应详细做好所述发热、咳嗽患者的登记并报医疗机构所在辖区发热人员筛查管理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负责做好追踪管理工作。

 
 

 

八、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漏报、瞒报、迟报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济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二0二0年二月

 

扫描二维码分享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