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范围
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以下简称少年儿童)。
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和农村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在异地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除外。
具有我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未参保证明后可参保。
二、参保登记
在校学生、在园儿童: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负责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城镇居民: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其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农村居民:由村(居)为单位统一组织参保登记、身份核对、信息采集、录入、汇总和上报等工作。
免缴费人员:由相关单位向县医保办提供免缴费人员信息,办理免缴费认定手续。
三、参保缴费
(一)2017年度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参保对象 |
缴费标准(元/年) |
少年儿童 |
100 |
成年居民 |
一档:300;
二档:160 |
重度残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
个人免缴费
政府全额补助 |
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 |
个人免缴费
政府全额补助 |
重度残疾主要包括一级、二级以上视力残疾(盲:一、二级)、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以及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多重残疾。
农村贫困人员如果有缴纳高档的意愿,可以先到银行按照高档次300元完成2017年缴费,然后再由县医保办统一为此类参保居民办理退160元差额的手续。跨区的农村贫困居民,以贫困人员名单为准,先办理退费后,统一调入名单所在区。
(二)居民医保缴费期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期。
参保人在缴费期内一次性足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医疗年度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12个月内的儿童)可在户籍登记后一次性缴纳全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参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待遇
参保人因病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个人只支付起付标准和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门诊规定病种待遇
门诊规定病种是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接受治疗,并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的疾病种类。分别为:恶性肿瘤及白血病的治疗、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只适用成年居民)、精神病、苯丙酮尿症。
(三)意外伤害待遇
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含个人按一定比例负担部分)。
(四)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人在选择一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五)大病保险待遇
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居民大病保险按规定再给予补偿。
参保人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需登记济南市居民医保,出院后便可在医疗机构居民医保报销窗口直接办理居民医保报销和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
(六)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项目 |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
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 |
普通门诊统筹 |
少年儿童与成年居民一档 |
成年居民
二档 |
少年儿童与成年居民一档 |
成年居民
二档 |
医保起付标准 |
三级医疗机构 |
省(部)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其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
无 |
二级医疗机构 |
700元 |
一级医疗机构 |
400元 |
社区医疗机构 |
400元 |
不设起付线 |
乡镇卫生院 |
200元 |
村卫生室 |
无 |
备注 |
1、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相应降低20%,从第三次住院起不再执行起付标准。
2、门诊规定病种的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只负担一次,标准为200元。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就医,不执行起付标准。 |
无 |
医保支付比例 |
三级医疗机构 |
省、部三级40%,其他三级55% |
省、部三级30%,其他三级45% |
无 |
二级医疗机构 |
65% |
一级医疗机构 |
75% |
社区医疗机构 |
75% |
50% |
乡镇卫生院 |
90% |
村卫生室 |
无 |
最高支付限额 |
20万元(含个人自付部分) |
300元 |
生育医疗费用 |
顺产800元、阴式手术产1000元、剖宫产1900元 |
注:门诊规定病种中的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再区分缴费档次和医疗机构级别,统一为80%(乡镇卫生院仍为90%)
五、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参保人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所致伤病的;
(二)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或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整形、美容、矫正治疗的;
(四)因引产、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
(五)在境外发生的;
(六)有第三者责任赔偿的;
(七)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